2007/02/16 00:17
記者鍾錦榮/高雄報導
越南妹阮氏秋賢3年前在高雄市小港區統益公司作業時,不慎遭機具壓傷造成左手掌截肢,事後她向公司請求補償遭拒,告上法院索賠,法官判處統益公司及王姓負責人應賠償給付阮女279萬餘元。
25歲未婚來台灣的越南妹阮氏秋賢,於91年8月間起,受雇高雄市小港區統益公司,擔任中空成型機操作員,每月薪資新台幣15840元。
不料她於93年1月28日,上中班工作時,其左手掌不慎遭機器模具壓碎,導致左手掌截肢,經送醫治療後,才於93年5月20日起再回到統益公司工作,直至同年9月14日止。
事後,阮女除向勞保局申領34萬餘元職業災害補償金外,另以發生事故的機器紅外線感應及安全門裝置無法發揮作用,導致她受到損害,向高雄地院提起公司須給付補償。
但統益公司指出,該事件並非出自機器設備的缺失,且曾對阮女施以操作機器必要的安全衛生教育,認為不須負有侵權行為賠償責任。
不過,民事庭法官李昭彥審理後指出,阮女請求有理由,並審酌她所受傷害,日後將面臨尋找工作困擾及精神上痛苦等,判處阮女勝訴,統益公司及王姓負責人應連帶賠償給付她共279萬3千餘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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