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垃圾車撞傷童 國賠753萬
德林義肢電動車 2007-09-03

〔自由時報記者孫友廉、謝介裕/綜合報導〕臺灣南投縣名間鄉公所董姓清潔隊員駕駛垃圾車,不慎擦撞腳踏車,造成10歲張童骨盆骨折、左膝截肢等傷害,經訴請國家賠償,最高法院昨天駁回上訴,判決名間鄉公所、董某須國賠張童753萬多元,另須賠償張母60萬元精神慰撫金確定。

針對該案,名間鄉公所表示,已有心理準備,明年預算已編列國賠金額約200萬元,因公所財源短絀,將與學童家屬協商,希望家屬同意以每年編列200萬元方式分期付款。

判決指出,91年12月8日上午,名間公所董姓清潔隊員駕駛垃圾車行經彰南路,擦撞騎著腳踏車的李姓男童及搭載張姓男童,張童更遭垃圾車右後輪輾過,導致骨盆骨折、左股動脈、神經斷裂,左膝以上甚至截肢。

男童母親獲60萬慰撫金

該案刑事部分,法院依業務過失傷害罪判處董姓司機徒刑6個月,可易科罰金確定,張童並提出賠償1992萬多元,張母也要求給付 300萬元精神慰撫金的國家賠償訴訟。

法院認為,董某駕駛垃圾車行經慢車道,卻未注意與一旁機慢車保持安全間隔,發生碰撞後也未發覺,仍繼續行駛,可見注意力不足,另從車禍現場研判,可知腳踏車也有搖晃不穩定現象,但兩方相比應以董某過失較大,應負起80%的過失責任。

法院審酌張童時年僅10歲,往後每6年皆須更換義肢,加上醫藥費、看護費,所喪失的勞動能力,加上精神慰撫金等,判決國家賠償應給予753萬多元,張母則獲賠60萬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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